乌鲁木齐全能调查----不成功,不收费
配合交通事故调查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
2024-01-19 10:11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原审肖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高某、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一个案例。

肖某一审主张:2014年4月23日17时45分左右,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一段,王某驾驶车辆与非犯罪分子郝某尸体相撞,郝某摔倒到地面。 肖开着自己的重型面包车,无法躲避。 车辆左后轮与郝的身体接触。 事故造成郝某受伤,汽车也受损。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 此次事故给肖先生造成的损失为:停车费2000元、检测费260元、医疗费100元、停工损失6.66万元。 因此,诉讼请求王某、高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平安北京分公司均为本案赔偿义务人。 法院支持了肖某的主张,即交通费合理、合法。 法院支持了肖某的主张,即应扣除的停车费部分应当扣除,其余部分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称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高先生已在保险单上签字。 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配合交通事故调查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即使没有阅读合同的具体条款,但只要其实际签署了保险合同,即可视为其认可所签署的内容,法院会采纳保险公司的主张; 肖某关于检测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某人主张的经营损失是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期间发生的损失。 所有道路驾驶参与者都有配合的义务深圳私家侦探公司招工 ,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经法庭质证调查公司费用,院方审查确认,肖某发生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金额为:医疗费50元、交通费50元、停车费1216元。共计1316元。

上诉人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减免停车费的认定没有依据; 检测费用及经营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本人承担。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其他受交通事故影响的车辆是否应当自行承担配合行政机关事故调查期间的停车费、检验费、经营损失等费用? 还是应该通过分析各种损失与肇事车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存在什么样的因果关系?

本案定于2015年4月21日14时在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